今早有一則美國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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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獄3年 美婦殺女案無罪獲釋 |
(法新社邁阿密17日電) 獲陪審團判決無罪的安東尼(Casey Anthony),於今早獲釋。這位年輕的美國女性因涉嫌殺害年幼親生女兒,已入獄3年。
安東尼自2008年10月起入獄。
本月稍早,由7名女性和5名男性組成的陪審團判決安東尼無罪。安東尼於2008年被控謀害她2歲大女兒凱莉(Caylee)。這場廣受矚目審判,引來媒體大陣仗報導。
陪審團也裁定,安東尼並未犯下虐待孩童及嚴重過失殺人罪,但判決她犯下4項撒謊罪。
4項撒謊罪是提供錯誤資訊給執法官員的輕罪。
要是一級謀殺罪成立,安東尼可能會被判處死刑。
檢方無法說服陪審團,安東尼用膠帶悶死她的女兒,並將她的屍體丟進車內數天,然後藏匿。小女孩的屍骨於不到6個月後被發現。
她的辯護律師團堅稱,小女孩是因意外溺死,安東尼和小女孩的父親喬治(George)意圖隱瞞女孩死亡一事。(譯者:中央社黃齡儀)
凱西(Casey Anthony) 被釋放,與她的律師走出佛羅里達州(Orlando, Florida) 監獄。時間: 七月十六日晚上。
看完以上新聞,我要推薦曹長青先生的另一篇相關案情分析,該文強調 「無罪推論,程序正義,證據第一」的美國法治精神,值得一讀。
轟動全美殺女兒案為何判無罪
——凱西案分析
作者: 曹長青
佛羅里達州25歲單親母親凱西.安東尼(Casey Anthony)涉嫌在2008年殺死兩歲女兒科麗案,是繼球星辛普森涉嫌殺妻案之後,最吸引全美、乃至國際媒體關注的大案(中國媒體也有很多報導)。此案自三年前就被媒體一路追蹤報導,最近在連續30天開庭審理、91個證人出場後,絕大多數媒體評論員、司法專家、普通民眾都認為是凱西殺害了自己的女兒。判決前一天的各種網路民調顯示,認為凱西「有罪」的在77%到87%之間,可謂輿論一面倒。
不幸死亡的小女孩科麗(Caylee)
簡單概括來說,一級殺人罪是事先蓄謀的故意殺人;二級殺人罪是故意殺人,但沒有事先計劃;三級殺人罪是意外殺人。凱西案被控一級謀殺罪,在佛州可被判死刑。
但5日下午12名陪審員作出裁決:凱西被控的殺人罪全部都不成立!一級、二級、三級殺人罪全部「無罪」。只是被控的其他四項「對警方撒謊」被判有罪。對謀殺案的「有罪」或「無罪」的判決,必須是12個陪審員一致通過,任何一個陪審員不同意,裁決都不成立。
這個判決一出來,美國電視的評論家和法律專家幾乎一面倒地表示震驚,和當年的辛普森案非常類似。他們使用的最多辭彙是「天哪」、「無言以對」。在奧蘭多法庭外聚集的五百多民眾更是吃驚,聽到判決結果後很多人為科麗鳴不平,有人高喊「凱西是殺人犯!」
我對美國的各種司法案件都很有興趣關注,因為司法判案是展示這個國家體制的最重要組成部分之一,它最能清晰而直接地體現對「個人權利」的保護。而對謀殺案的跟蹤,除了能瞭解和學習美國司法之外,還因為它們像電視連續劇般地吸引人跟著判斷、推理。
這次凱西案,和辛普森案類似,具有相當的典型意義,非常值得對「無罪推論」「證據優先」「程序正義」這些司法原則相當淡漠的整個華人世界學習、深思。因為這又是一個典型的「寧可錯放三千,也不隨便冤枉一個」的案例,和專制社會那種「寧可錯殺三千,絕不放過一個」的做法正相反。
雖然絕大多數專家和普通民眾都認為凱西「有罪」,殺害了她的女兒,但與此同時,絕大多數美國人都表示尊重宣判結果,而且認為,這個判決再次展示了美國陪審團制度的優越——它比「由法官裁決」更能保護被政府的檢方起訴的「被告」,也就是說,更有利於不冤枉無辜。
我陸續跟蹤了過去30天對這個案子的審理,全程觀看了7月3日原告和被告律師的最後申訴總結。基本是兩個感覺:一是從常識和邏輯上,這個兩歲女孩是她母親殺的,或至少孩子的死亡跟她有直接關係;二是從人證物證上,此案缺乏實質性證據。雖然我個人基本斷定孩子是凱西殺的,但以對美國多年司法的觀察和認知,在宣判前我跟朋友打賭:有罪還是無罪(檢方指控的一級謀殺)?朋友說:「有罪」;判無罪的可能是多少?朋友說:「零」。結果我贏了。
為什麼從常識和邏輯上看,孩子是她母親殺的?起訴方的檢察官用編年史方式,從孩子「失蹤」起,逐日向陪審員推理和證明,2歲的科麗是她母親殺害的,主要證據是:
一是孩子「失蹤」31天,凱西才讓外界得知,而且還是因孩子的外婆向警方報案導致她無法繼續回避。之前孩子外婆幾次問外孫女怎樣了,凱西都編各種謊言推諉。檢方起訴後,凱西又說孩子是在自家游泳池意外淹死。按常理和警方百分之百的實例都是:孩子如果意外淹死,家人不可能掩飾,因為那會把一起無辜事件,變成謀殺。
二是在孩子失蹤後這31天裡,這個做母親的不僅毫無悲傷,還去參加聚會,跳舞喝酒,並在胳膊刺上 「美麗人生」的意大利文字。等於告訴世人,沒了孩子,凱西的人生才自由、美麗了。
三是在凱西的車裡發現人肉腐爛的味道。凱西的父親和停車場員工都作證說,那種屍體味道終生難忘。美國實驗室做出的氣味測試也證實,車上氣味來源於人的屍體,而不是凱西說的垃圾。
四是在凱西的車裡查到致人昏迷的三氯甲烷的味道,專家查出凱西的電腦曾搜尋過三氯甲烷。
五是在孩子遺骸的嘴上、鼻子上有膠條(封嘴),在凱西家查出那種膠條。
六是在發現孩子遺骸處有科麗最喜歡的玩具,顯示這是從科麗家裡帶出來的,兇手或扔孩子屍體的人瞭解孩子癖好,是和孩子親近的人。
七是凱西在案發後多次撒謊。甚至指控父親和弟弟都曾「性侵」她,還遭母親虐待等。她父母開始維護她,後來都作出對她不利的證詞。
起訴律師在法庭上展示的這些事實,通過電視直播,激怒了無數美國人,電視評論和輿論幾乎一面倒,不僅認為就是凱西殺死了孩子,還認為她是一個滿口謊言、行為不檢的惡毒女人。
既然有上述這些事實,為什麼又說從人證物證上,缺乏實質性證據呢?因為凱西辯護律師的最後申辯總結,強攻此案缺乏「直接證據」這一點。
在美國法庭,被告律師不需要提供「無罪」證據,他只需攻擊、否定起訴方律師提出的證據,就可能贏得官司。對被告來說,他(她)可以選擇沉默,即不需接受對方律師的交叉盤問。這也是美國司法強調「無罪推論」的內涵之一,即被告不需要開口宣稱「我無罪」,因為在宣判之前,他就是無罪的。
在歐洲,被告必須開口,他們的邏輯是:如果他是無辜的,為什麼不為自己辯護?但美國的法治精神是:正由於他是無辜的,所以不需證明自己無罪;而是由原告方證明他有罪。所以人們在電視直播的法庭審理上,被告凱西從始至終一言不發,什麼話都不需要說;全部都由她的律師去說,去反駁原告律師提出的證據:
第一,此案沒有人證,即無人證實見到凱西殺人。沒有人證這一條,指控就少了一半份量;第二,物證不充分。檢方沒有拿到DNA、血跡、手印等直接證據。第三,無論凱西在孩子失蹤後有多少不符合常人的舉動,都不能直接證實孩子是她殺的。起訴律師只是「推理」,但推理不等於是證據。尤其是作為檢方證人的加拿大專家說凱西電腦顯示有84次在谷歌查看三氯甲烷(美國專家查出只有一次),但這個「證據」更遭被告律師反駁,認為違反「程序正義」,因加拿大人不受美國「偽證罪」懲罰。另外發現孩子屍體的「犯罪現場」曾被人動過,按美國法律,在「不是原狀」(也就是被動過)的現場得到的「證據」無效。
美國司法很注重三個原則:無罪推論、程序正義、直接證據。著名的「一隻臭蟲」理論,即指如發現程序不正義,整個案子就得撤銷,就像一碗面裡發現一隻臭蟲,這整碗面就得倒掉一樣。當年辛普森被判無罪,也是因為被告一方猛攻檢方有違「程序正義」一點:犯罪現場實物(帶血的手套)被挪動,或有偽造證據之嫌;另外該帶血手套太小,不是辛普森的型號等。這次被告律師在最後總結辯論時,又再次提到「一隻臭蟲」理論,強調此案有違反程序正義處。當然更主要的,是沒有直接、實質性證據,所以有「合理懷疑」(reasonable doubt)的空間。
辛普森( O.J. Simpson) 當年在庭上當場試戴手套(證據之一),結果手套太小。
最近由於寫關於桑蘭赴美打巨額索賠一案,在網上查詢了一些被告律師莫虎的資料(莫虎本人也被桑蘭起訴),看到他在接受電視訪問時談的一個案子。那是莫虎擔任紐約警察局審判廳長(即警局的法院院長,專審內部警察的案子,如同軍隊的軍事法庭庭長)時,一次警方在突查紐約黑社會頭目家時,查獲警察局文件,顯示警局有內賊。文件上的指紋是警局一個偵探。於是那個偵探被起訴,但莫虎最後判他無罪,理由是,這個偵探說,他曾到局長那裡查過文件,指紋是這樣留下的;而當時沒有查到其他證據,證明是他把文件交給黑社會的。莫虎從警局退休多年後,這個偵探又被抓獲,被查出他不僅跟黑社會勾結,並做他們的槍手殺過人,後被判終身監禁。有人問莫虎,當年那個案是否判錯了,放走了罪犯。但莫虎仍堅持原判,強調判案必須靠證據,僅靠推理不能成立。
莫虎的這個宣判,主要是遵循了無罪推論、證據第一的法治原則,仍是「寧可錯放三千,也不可隨便冤枉一個」的理論。在美國影視作品中,也有很多這樣的案例。例如我曾看過多遍的一部影片叫《難以攻破》(The Untouchables),描寫警方如何擊敗芝加哥黑社會。對那個黑社會頭子(真人真事)人們都知道他殺人犯罪,但就是拿不到實質性證據。最後是通過查他漏稅,把他定罪,送進監獄,由此才打掉了芝加哥黑社會的氣焰。該片十分體現美國司法那種「絕對看重證據」,而不是情感、情緒、甚至邏輯推理。
所以,無論是當年的辛普森案,還是今天的凱西案,雖然根據那些披露的案情顯示,辛普森和凱西有相當大的可能是殺人犯,而且具體細節既刺激人們的感性(孩子的天真可愛,母親的冷酷和撒謊成性),也促人們理性推理。但在判案時,那些情感、情緒,包括推理、邏輯等等,都應該讓位給「證據」,讓位給「無罪推論、程序正義、證據第一」這些法治原則。哪怕明明知道是放走了「罪犯」,也不可在程序正義上有瑕疵。
辛普森和凱西兩案,讓公眾法庭(public opinion)早已裁判的「殺人犯」逃脫,不僅不是美國司法的缺陷,恰恰是美國司法制度的一個偉大之處,尤其是其陪審員制度。此案的12名陪審員和5個候補,都是非常普通的人,而且他們被選中,必須經過被告律師審核、面試、通過。這就無數倍地加大了「判罪」的難度,使代表政府的檢方起訴「個人」時,無法依賴對陪審員的選擇而影響裁決傾向。在這個得到媒體和大眾關注的案件的30天審理過程中,陪審員被隔離在旅館,不許看報紙電視,不許上網,更不許和家人談案情,為的是不受任何外界影響,只是根據法庭上的證據來獨立判斷,從這個意義上說,陪審團的裁決,是更值得尊重的。
正如福克斯電視一位評論員所說,他聽到無罪判決,完全驚呆了!這跟他原來的認知和判斷大相徑庭。但他說,這就是美國的偉大之處,這種制度是美國的驕傲,他接受這個裁決,他尊重陪審員制度。雖然這個案子引起很多美國人的不平,甚至憤怒,但他們接受這個結果,因為這「12個人」的制度是美國法治的象徵之一!
2011年7月5日於美國
——原載《曹長青網頁》(caochangqing.com)
"是的,但我是無辜的直到我被證明有罪。"
---- 全文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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