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個子對小個子說  " 把牌子拿下來,否則我揍你"


             小個子手上的牌子寫著: " 禁止辦公場所霸凌。" 


 


 


  瑞循學長在美國經商生活超過了四分之一世紀,對美國的社會、政治有深入的觀察與了解。我認為美國社會不是十全十美,但稱得上是講究公平、正義,能反省的社會。以下是瑞循學長的觀察,尤其是在選舉募款方面。


 


 


 


公平社會在美國


By 黃瑞循


 


一九八四年我初到美國,租好房子後,第一個就要申請電話。當時是 AT&T 控制紐約的市話,需向 AT&T 申請。初到美國,我在美國完全沒有信用紀錄,因此,AT&T 要求我付一百美元保證金。那時候在台灣申請電話,電信局要一萬六千元台幣的保證金,當時以四十元台幣換算一元美金,就是要四百美金,所以我覺得 AT&T 保證金很便宜,便很爽快的付掉了。


 


        一年後,我收到 AT&T 一張支票,金額是一百零一元加上零頭,其中一百元是保證金退回,因為在這一年中,我按時繳電話費,信用紀錄很好,所以退回保證金;而這一元及零頭則是這一百元的一年利息。


 


        這個申裝電話保證金加利息退回,是我到美國後受到的第一個「文化衝擊」(Culture Shock),頓時讓我了解到美國實在是一個公平的社會,保證金只是保證性質,當我的信用記錄足以保證日後會按實付電話費時,保證金已變得沒必要,必須退回。同時,這保證金雖然是在 AT&T 手中,但還是我的錢,因此,這一年間產生的利息也應該是我的,AT&T 的作法是公平社會應有的作法。


 


        多年前我在台灣時,電信局保證金沒聽過一年後有退還給電話用戶的,電信局坐擁這龐大資金,像是向消費者長期的無息借款,弱勢的消費者習以為常,根本不會想到這是不公平的規則,所以,我在美國的保證金只保證一年就連本帶息的退回,才會給我很大震撼。


 


        公平正義常常連在一起,公平尤其重要,沒有公平,就沒有正義;而且,正義是抽象的,往往可以由強者定義什麼是正義,但公平卻十分具體,每一個人都可感覺出來是否公平。只是弱勢者對於不公平的事,只能忍氣吞聲,時間久了,積非成是,變成理所當然了。


 


        台灣民間兩人分產,為求公平起見,會由甲把財產分成兩份,然後由乙先挑選,因為分產者讓對手先挑,所以他必須力求公平。如果台灣的政府機構、公營事業、立法人員有這種公平的想法,他們擬定的規則與立出來的法律,應該會公平一些。


 


        再看選舉,選民對參選人的政治捐獻,如果沒有公平的規範,不但會造成億萬富翁或財團以政治捐獻來控制當選人,也容易造成選舉不公平。


 



 



紐約目前正在舉行市府級的公職人員選舉,包括市長、區長、主計長、檢察長(紐約州稱之為「公益維護人」,真是好名稱)、市議員都在本年 九月十五日 初選、 十一月三日 大選。華人社區有許多人參選,也引起社區選民的關切。初選是選出各政黨的候選人,因此,選舉人名冊上有註明選舉人黨籍;大選則為各政黨候選人對決,選出當選人。初選與大選都是由政府出面公辦。參選人競選經費來源主要是募款,然後是配合募款金額的政府補助金(Public Fund)。根據「競選財務法」,紐約市的競選經費,參選人募到多少資金,依法政府就從 Public Fund中等額補助,例如某候選人募到 $500,政府就補助 $500, 所以該候選人實得的競選經費為 $1,000


 


參選人募款時必須讓所有捐款人填寫「捐款單」,捐款單上清楚的寫著:


 


「競選財務法」規定捐款人必須填寫下列資料:包括姓名、地址、住家與公司電話、電子郵件、傳真、職業、雇主、公司地址。並有嚴正聲明:


 


我了解州法要求政治捐獻是以我的名字與我自己的資金提供。我特此聲明這是我個人的資金,不會得到任何補償,而且也不是貸款。此外,當使用信用卡捐獻時:我特此聲明這是我個人的信用卡號,由我自己付款,供我自己使用,並無關任何公司或商業」。


 


捐款人必須在這聲明下親自簽名、寫上日期,表示清楚這個規定。捐款單還明白顯示兩條法律規定的條文:


 


每人最高捐獻金額為 $2,750


 


這是目前市議員選舉政治捐獻的最高額度,不同職務的選舉,有不同的最高額度,收受捐獻超過額度的政治捐款,參選人就是違法。希拉蕊與歐巴馬爭取民主黨總統候選人提名時,加州就有一位華裔以「有中國特色的捐款」集資方式做政治捐獻,希拉蕊競選總部得知,立刻將捐款退回。


 


企業捐獻是不允許的。捐獻金額不能抵稅。州法禁止以他人名義捐款或把貸款當作捐款。


 


此外,在紐約市的選舉,如果你的企業跟紐約市政府有生意關係(市政府有資料庫可查),你必須填 Doing Business Contributor Form 跟紐約市政府有生意往來的捐款人表格,詳陳與市政府的生意關係,而且,根據「競選財務法」,你對競選市議員的捐獻不得超過 $250,對競選區長的捐獻不得超過 $320,對市長、主計長、檢察長的捐獻不得超過 $400,不但可捐獻的金額更少,而且政府的 Public Fund 也不能相對補助。


 


從上面的嚴格規定,很明顯的,是防止政府公職被財團操控與官商勾結,縱使你是億萬富翁、跨國財團,你對某參選人的捐款跟大家一樣被限制在一般選民都能負擔的「小額捐款」,所以,選舉人無論是有錢沒錢,一律平等,這才是公平的選舉。


 


目前台灣的情形往往是坐擁巨資的政黨,對付一窮二白的對手,它可以綁樁、買斷所有媒體對選民洗腦;企業財團可以公然政治捐獻以獲取政治利益,這種選舉制度對其他候選人或一般選民不公平,也失去民主的真實意義。


 


對美國選民來說,最不可思議的就是所謂「買票」賄選這個從中華民國開國以來由「賄選祖師爺」曹錕建立的「候選人拿錢給選舉人」的傳統。美國的選舉,不但候選人不需要拿錢給選民;反而是選民要拿錢給所支持的候選人,如果政黨有巨額的黨產,黨工最容易做的事情就是灑錢向選民買票。也因為這種「金錢流向」正好相反,台灣與美國的選民對於當選人的期待與監督截然不同。


 



賄選祖師爺 --  曹錕 


 


 


紐約州選舉募款只能「小額」、「私人」捐獻,且「不能抵稅」(美國有些州可以抵稅,但抵稅金額很少,據說俄勒崗州某項選舉抵稅金額最高五十元美金),因此募款越多,表示越獲得選民實際行動的支持。從另外一層意義來說,美國的選舉經三次嚴厲的考驗:兩次是由政府辦的「初選(Primary)」與「大選(General Election)」,加上一次各選舉人因政見受選民支持,以及選舉人本身的誠實、組織能力與自身努力、以及根據「競選財務法」而獲得「政治捐獻」的多寡,因為都是「小額捐款」,獲得捐款越多,表示支持面越大;這三種嚴格限制的考驗,其目的就是在選舉制度上,無論貧富而尋求公平,讓窮候選人也可能因政見與誠實以及領袖特質而當選。


 


紐約市的選舉,投票站早上六點就開始投票,直到晚上九點結束,長達十五小時的投票時間,目的也希望上班打工的選民都有時間去投票,其實也是制度上公平的設計。


 


當然,有傳統專制文化的政黨或國家,要從事大幅改革,必須先擁有絕對權利,例如劉少奇、趙紫陽、胡耀邦都有心改革,卻都因未擁有絕對權利,遭遇到既得利益派的反撲而失敗,到鄧小平三下三上之後擁有絕對權力,才「改革開放」成功。如一手掌握黨、政、軍,又握有絕對的立法權,真有心改革,應該相對容易,鄧小平徹底改變了中國就是例子;如果僅虛晃一招,只說明對於所謂「改革」,不是「無心」就是「無能」,既得利益者仍想利用這不公平獲取私利。


 


 


鄧小平


 


紐約州幾乎每次選舉都有「公投」事項讓人民除了「選人」之外也能「選事」。如果選舉與公投制度設計不公平,民主絕不可能進步,政府機構與公私營企業訂出來有關消費者的規則,也不可能公平。


 


        一個不公平的社會,利益掛帥,爾虞我詐,弱肉強食,無論物質生活多好,都不會是一個文明社會。對照一下我在美國生活四分之一世紀的觀感,美國的制度與社會風氣,以至於新聞媒體,還是比較公平的,美國會吸引全世界的人才去定居與發展、吸引大批資金去投資,不是沒有道理的。


 


 


 


----  The En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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