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陪審團與我們的電腦發現被告有罪)




最近因為陳前總統被羈押的情形,一些法學上的重要觀念如: 無罪推定、羈押、 審理期間相關當事人的人權、自由心證等, 在報章雜誌多方報導與討論, 一般平民百姓才得以稍有了解。我們的法官權力很大, 難免讓我們憂慮法官如果無法保持中立、公正性,司法的不公、不義將帶來社會的不安。也許我們應該引進陪審制度 (日本已要實施),由平民百姓充當陪審員,更能伸張正義。


 


西方陪審制度最早起源於古希臘的城邦國家。 後來英國在17 19世紀把陪審制度發揚光大,傳遍全世界。 美國民主制度的發展也與其陪審制度的演進息息相關。這行之已數百年的陪審制度有著民主的內涵: 法律案件的有罪或無罪是由一群具有代表性的平民百姓陪審員(democratic representation), 透過辯論(democratic deliberation),依他們的常識判斷 (the common sense judgement of a group of layman),達成共識,來決定。


 


瑞循學長在美國有過被徵召擔任陪審員、被遴選的經驗, 相當難得。 大家一起來分享他的經驗吧….


 


  


紐約陪審記


By 黃瑞循


 


當陪審員(Juror)是美國公民除了納稅義務以外最重要的義務之一,沒有人可以免役。住在紐約市的美國公民,大約每六年就會接到一次服 Jury Duty(陪審團陪審義務)的 Summons(傳票)。如果接到傳票,有正當理由無法於指定時間履行陪審義務,可以申請延期(Postpone)服役一次,但過一段時間,又會接到一張 “Must Serve” 的傳票。


 


美國沒有戶籍制度,法院如何把傳票寄給當地公民呢?原來是透過種種途徑,例如Utility Bills(水電瓦斯帳單)、選舉人名冊、信用卡、汽車監理所(DMV -- Department of Motor Vehicle)的汽車駕駛人與車籍資料 … 等等,找到以「郡」 County 為單位居住在當地的公民。法院的 Jury Service 會先寄一張調查表,調查一下這個人是否仍是住在當地的美國公民,如果已搬離當地住所,則這個人需要在新的居住地盡陪審義務;如果只有居留權(綠卡),則不符合服 Jury Duty的條件,會被剔除;如有曾犯重罪(felony),即使是公民,也不能當陪審員。


 


我去年曾接到一張傳票,當時正在台北,為了陪審,特別趕回紐約,實在不划算,所以就用掛號快遞把傳票正本寄回,以出差在國外的理由,要求延期服役。今年二月我回到紐約,該來的總會來(Murphy’s Law: If anything can go wrong, it will.),我果然再接到 “Must Serve” 的傳票。


 


在美國,我曾兩次服 Jury Duty 的義務,不過兩次都是在第一天篩選陪審團 Jury Selection 時即被刷下來。這次則連續到法院四天,兩次被列為「候選」,最後一天沒有被兩造律師青睞,未進入陪審團,同行的一位台裔美國公民則「幸運的」被選上,決定被告是否有罪(Guilty)。


 


被選為陪審員,是否算「幸運」,要看個人情形而定,有自己的事業或工作忙碌的人,都不會想去當陪審員,英語不佳的華裔公民,通常都怕當陪審員;但有些人,尤其是退休的人則樂意當,因為除了親臨故事的發展,決定被告的命運以外, 還有錢可拿。服 Jury Duty 的人, 無論最後有沒有被選為陪審員,除了服務的公司行號仍繼續支薪的人以外, 現在都可以拿到每天四十五美金的服務費。 那位台美人是一家大的裝潢公司的老闆,但他抱著學習的心情來,能夠被選入陪審團,也很高興。


 


在等待候選的期間, 法院會發給一份 “Serving On A Jury” 給我們閱讀,使大家了解美國公民陪審制度的運作。我過去對陪審制度的了解,是美國黑人足球明星 O.J. Simpson 的「殺妻案」,攻防兩方大費陣仗,連著名的犯罪鑑定專 家李昌鈺 博士都被請出來了,前後審了一年,陪審員還多次替換,而且也被隔離,耗年耗月。最後,即使在全美民調都認為 O.J. Simpson 有殺妻的情形下,陪審團裁決無罪(Not Guilty),當庭釋放。所以,我心裡總是想,如果被選入陪審團,不知要耗時多久, 能免則免。後來才知道,通常情形下,民事陪審大約三到五天、刑事也是五到十天時間,即可裁決。


 


Jury Duty 的傳票,規定被傳喚的公民必須在指定的時間打指定的電話號碼到 Jury Service按傳票上的編號,聽候電話錄音指示報到時間、地點。這個每天錄製的電話錄音非常清晰, 說明也很清楚,可以讓人覺得是費一番心思錄製的。如第一天沒被指定去報到,第二天還要繼續打電話,直到聽到指定的報到時間與地點為止。電話錄音也警告公民,如果不去報到,會以「藐視法庭」罪追訴。


 


我被指定到紐約市皇后郡的刑事法庭報到。 黑鴉鴉的一大堆人擠在門前等候安檢。美國要嚴格安檢的不只是入境的機場,所有政府機構,除了檢查攜帶的包包外,也都會用金屬探測器搜身檢查。九一一事件真是徹底改變了美國人的生活,記得一九九二年我常搭往返紐約波士頓的Shuttle到波士頓,匆匆衝到飛機裡坐下來,才由 空中 小姐推著刷卡機讓乘客刷卡買票,此種美景不再矣。


 


進入Jury Service寬敞的的候傳室,數百人聚在一起等候,法警一一點名。這些人除了少數因審案的需要被叫到以外,只能整日在室內等候,幸好候傳室內有書籍、電視以及電腦設備,我們也可以帶書與個人電腦進去,但大多數人只是坐著乾等。這個時候,如果你有事無法在當天當陪審員,還可在現場請假。


 


在候傳室仔細閱讀 “Serving On A Jury”,總算對美國的陪審制度有進一步了解。Jury Service 把我們這些人傳來後,首先就是在我們這些人之中遴選陪審團的陪審員,原則上是先用抽籤方式,從候傳室先叫出約三十人,到法庭去。


 


在法庭上,法官先要大家舉手宣誓誠實回答任何問題,然後給大家一張問卷,填好姓名住址與一些簡單問題。法官再詳細說明審判過程、陪審團的義務、法律客觀公平與「無罪推定」的概念,並詢問大家是否認識當事人或與其律師有某種關係,然後依據填好的問卷,一一詢問候選人。此時,原告與被告兩造律師會仔細聽與紀錄。如果候選人有些話不願在大眾前說明,可以走到法官前面,此時法官也會召集兩造律師前來,讓候選人向法官與律師小聲陳述。我就因當時有許多黑人在場,走到法官前面陳述多年前兒子曾在曼哈頓被黑人搶的事。


 


這種程序,有一個原為法文的法律名詞 “Voir Dire,其目的在讓兩造律師遴選出最利於他們的陪審員。法官也可因發覺某人有偏見,當場解除候選人的陪審義務。


 


然後兩造律師分別對著這些未來可能的陪審員,開始發表演講「教育」他們,企圖影響他們的思路與未來的裁判。我被召兩次,其中一個案子是兩位黑人被警察逮到「販毒」,控方律師(類似台灣的檢察官)先講,主要是義正辭嚴的指犯罪對人民的危害,必須繩之以法,也「教育」候選人為什麼這種行為違法,被告律師如聽到控方律師發言不當,可以抗議,法官會當場裁決,如法官也裁定發言不當,控方律師會立刻轉移話題再繼續「教育」。被告律師發言時則大談「警察有好警察與壞警察」、「大麻是否為毒品」… 等等企圖影響這些未來陪審員的思路。控方律師如認為其發言不當,也可以立即抗議。我當時聽兩造律師的發言,覺得控方律師比較嫩,發言也不犀利,但被告律師都是老鳥,拿人錢財、替人消災,所以發言針針見血。


 


除了正式審判時兩造律師的相互攻防、交互對雙方當事人的「套話」,以便影響陪審團的裁決外,在遴選陪審員時,法官的發言與兩造律師的「教育」,實在是提高人民法律知識與見解最好的地方。實施陪審制度下的美國公民,經過這種長期的法律教育,法律知識與見解普遍比台灣公民高,有關「無罪推定」、「羈押」、「自由心證」… 等等的概念,不會隨著電視名嘴而走,法官甚至警察等執法人員,也因為公民法律水準的普遍提高,而在執法時特別小心,這實在是陪審制度除公平審判以外最大的好處。


 


兩造律師在對候選人發表完他們的法律見解之後,法官宣佈休息十分鐘,候選人走到外面去,等到再進入法庭時,兩造律師已協調好陪審團的陪審員名單。


 


通常刑事罪犯審判需要十二名陪審員,外加六名預備員;民事與輕罪的刑事則只要六位陪審員外加四位預備員。在正式審判進行時,陪審員與預備員都要參與,以便萬一有陪審員不適任時,由預備員遞補。像 O.J. Simpson案,光是審判前的遴選與審判進行中,陪審員換來換去,就耗費不少時間。


 


我參加那場陪審員遴選,因為當事人是黑人,我也表示吃過黑人的虧,當然被告律師不會選我當陪審員,所以在最後關頭被刷下來。


 


根據Serving On A Jury審判進行時,兩造律師在陪審團前面,經過冗長的攻防,提供證據,最後都有一個 Closing Arguments 要求陪審團給他們的當事人有利的裁決,即有罪還是無罪。這時,法官還會做一個 Jury Instructions 解釋本案有關法律以及陪審員應該考慮的要點。然後,陪審員就進入一個密室做「審議」Deliberations討論他們的觀點,做成陪審團的Verdict(裁決)。


 


刑事案的Verdict必須全體陪審員一致同意,但民事案則只要六分之五陪審員同意即可。刑事案裁決無罪,嫌犯會當庭釋放,裁決有罪之後,法官才量刑。民事案則裁決兩造的責任比例,以作財務賠償的依據。


 


陪審員在審判進行時不能相互討論,也不能接觸任何平面媒體與電子媒體有關本案的報導,有時甚至不能回家,由法院提供吃住,務使陪審員不受外來的資訊影響他的裁決。至於陪審員會不會被黑道威脅?基本上,陪審員在遴選之時,就被隔起來,O.J. Simpson 案陪審員都不能回家,不能看報紙、電視、聽廣播。裁決是陪審團一致同意,黑道對單一陪審員威脅也沒用。何況,在過程中,陪審員有任何不適任、有成見或偏見,會被撤銷資格。


 


台灣有人認為,陪審員必須具有深厚的法律知識,才能裁決被告是否犯罪,但據我的觀察,兩造律師在選擇有利於他們的陪審員時,都盡量避免有「先入為主」或其他主見的人,有深厚法律知識的人反而不會被選上,因為兩造律師都希望陪審員事先不會有主見,他們都希望這些陪審員就像佛家所說的,把心放空,才能按照他們的「教育計畫」引導陪審員對他們的事主做有利的裁決。


 


多年前,我因交通事故第一次進入法庭時,法官指著牆上的一幅畫,上面畫著一座天平,以及一位矇著雙眼的裸體女神,說:天平代表平等,天平的兩端代表被告與告訴人雙方是平等的,法律未定罪前,不能認定被告有罪;而矇著雙眼的女神代表正義之神不會看被告與告訴人的膚色、長相、種族、黨派、出身…,他們雙方的法律地位完全一樣。法官要求陪審員要跟天平與正義女神一樣,根據事實,做公平的裁決。所以,事實上,作為陪審員,根本無須事先具備充分的法律專業。


 


台灣的法院,代表政府的檢察官好像高高在上,但在美國的陪審制度下,完全沒有這種情形。在主審法官的監督下,檢察官與被告律師完全平等,與陪審團形成等腰三角形的關係。檢察官其實只是兩造律師的控方律師,他的事主(Client)是政府,在紐約州,有時被稱為 The People, 表示檢察官代表人民,地位與代表被控事主的被告律師完全一樣。正如前面所述,如檢察官(控方律師)發言不當,被告律師可以抗議,法官當場裁決,通常法官都會裁決抗議有效,所以檢察官沒有什麼好威風的,有時反而是經驗老到的被告律師在言詞辯論時佔上風,O.J. Simpson殺妻案就是明顯的例子。


 


我不是學法律的,以外行人的觀察,法律制度的公平,才能造就司法的公平。雖然陪審制度不見得百分之百完善,某種情況下,陪審團可能會受到兩造律師不同的功力與引導而做出錯誤的裁決。但法官只做法律指導與量刑,不作判決,而把「裁決」這重要功能交給由兩造律師從一般老百姓中共同遴選出來的陪審團,一定程度上維護了皇后(法官及其所代表的公平正義)的貞操。


 


然而,「衙門八字開,有理沒錢莫進來」,這個「錢」,由中國固有傳統的判官大人暗中收賄,變成由律師光明正大的收費,打官司還是必須花錢的,只是作為辯護的律師公開收取律師費,總比直接裁決的法官暗地裡收取賄賂好。基本上,美國司法還是受人民信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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