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mmm...是無罪推定? 還是有罪推定?"


 


 


台灣目前充斥著媒體名嘴爆料的亂象,雖說偵查不公開,卻常常是如陳玲玉律師在下面文章所說: 「對被告不公開,但對媒體公開」。結果是未審先判,令人名節掃地,對被告非常不公平。我非常贊同陳律師的觀點,所以特地PO上她日前的一篇報紙上發表的文章,希望更多人能藉此增進一些現代文明社會應有的法治思維。


 


在中國幾千年封建文化裏,只有有罪推定(guilty until proven innocent)”,嫌疑人如果無法提供自己無罪的證據,就被認定為有罪。嫌疑人往往被嚴訊逼供,屈打成招,毫無人權可言。而歐美的無罪推定(innocent until proven guilty)”則是控方需負舉證責任,嫌疑人在未被依法確定有罪之前,應被視為無罪之人。無罪推定的確實實施,才能讓台灣成為真正自由、平等、享人權的文明國家。


 


 


2010-07-28/工商時報/A21/稅務法務】


媒體揭弊應謹守偵查不公開原則


作者: 陳玲玉律師


 


眾所皆知,「無罪推定」是為了保障犯罪嫌疑人的人權,在嫌犯被法院判決有罪定讞之前,被告均應被視為「無罪」以維護其基本法益;「偵查不公開」的用意亦然,以免犯罪嫌疑人因偵查過程公開而被社會大眾品頭論足,未審先判而導致名節掃地。


     最近檢調單位因發覺前立委何智輝透疑似透過二位女人充當白手套送錢給法官及檢察官,而展開震驚社會的貪瀆疑案。對於該案搜證及搜索的過程,部分媒體報導歷歷如繪,猶如記者和檢調一起在現場辦案。對於「偵查不公開」這個人人皆知的刑案基本要求,即使當檢調偵辦自己人時,仍然未能遵行,不能不謂為憾事。無怪乎律師界戲稱:「偵查不公開」是指「對被告不公開,但對媒體公開」,值得司法機關檢討。


     正當媒體不留情地挖掘涉案法官的底細之際,市議員候選人應曉薇突然在電視談話性節目中,指控「陳姓法官曾透過律師向一位重刑被告索取300萬元以換取輕判,但該被告因湊不出錢而被判死刑,目前仍被關在監獄之中」云云。


     應曉薇於言談中提及索賄者、被索賄者、居中聯絡的律師、索賄金額、索賄原因,似乎證據確鑿且都在她的口袋之中。在法言法,應曉薇的談話已經涉及幾個重要的法律課題。


     其一、不論應曉薇所言是否屬實,可以肯定的是,應曉薇並非「索賄案」的當事人,充其量只是一個消息的「聽聞者」。依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第三人於審判外所為之言論,只是「傳聞」,不得作為他人犯罪的「證據」。


     其二、即使應曉薇持有「索賄案」被害人所寫的指控文件,也不應在電視節目中公開宣示。因為她的說詞如果日後被證明與事實不符,對於那些因她爆料而遭受名譽損害及身心重創的法官,她又將如何彌補與賠償呢?


     要之,對於不能確知的他人犯罪,切勿信口開河、散佈於眾,以免損人清譽。尤其不能將未確定之犯行向媒體揭露,以免擴大別人的損害,也加重了自己侵害他人名譽的法律風險。


     其三、如果「索賄案」內容屬實,應曉薇的公然陳述豈非讓居中傳遞索賄消息而仍屬自由之身的律師有機會預為防備?


     其四、如果因為持有他人犯罪的人證、物證,而欲踐行公民的社會責任,理應將犯罪證據直接交給檢調單位,讓司法人員依法偵辦,才是正途。


     值得慶幸的是,於應曉薇向媒體揭露「法官索賄300萬元」的消息之後,調查局立即訪談應曉薇,體現了檢察官知悉犯罪嫌疑即可開始偵查的法律要求。


     換個角度而言,對於民眾的法治教育,政府機關本即責無旁貸,而適時且具體的個案教導,更能廣收宏效。此從應曉薇接受訪談之後,面對記者詢問索賄詳情時,一改之前侃侃而談的態度轉而答稱:「基於偵查不公開,不便說明」,顯然她已被調查局上了一堂「尊重他人人權」及「偵查不公開」的法治課。


     應曉薇的言行,只是反映了「名嘴時時爆料」、「放話者濫殺無辜」的冰山一角。事實上,因媒體爆料而無端受害的企業與個人,難以計數。如果檢調單位能夠像處理應曉薇事件一樣,對於向媒體揭弊者即時進行訪談,則不只可以早日啟動犯行之偵查,更是「遏阻不實爆料」的最佳良策,必將獲得社會大眾的肯定與迴響。


(本文作者陳玲玉女士為國際通商主持律師)


 



     " 是的,但我是無罪的,直到我被證明有罪(無罪推定)。"


 


        ---  全文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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